大余企业债务:股东责任、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

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  1.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  1.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  1.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  1.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  1.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  1.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
大余县古称南安,位于江西省西南端,赣、粤、湘三省交汇处,素有江西“南大门”之称,是沟通中原与岭南的要冲。属亚热带季风湿润区。大余人文荟萃,是“先行教化”的“儒雅之邦”。张九龄、周敦颐、苏东坡、朱熹、文天祥、戚继光、汤显祖、王阳明等许多历代名人,都曾在此活动并留下了数以千计的不朽诗篇。“大江东去几千里,庚岭南来第一州”,就是苏东坡赞誉大余的神来之笔。明代大戏曲家汤显祖在此构思写了了闻名于世的巨作《牡丹亭》。北宋理学大师周敦颐任南安军司理参军时,授程颢、程颐理学,南宋理宗亲赐书匾“道源书院”,从师讲学之风不衰,名人辈出。清乾隆、嘉庆年间戴衢亨父子叔侄“一门四进士,叔侄两宰相”,“西江四戴”名重一时。大余是革命老根据之一,毛泽东、朱德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曾多次到大余从事革命活动。红军长征后,项英、陈毅、杨尚奎、陈丕显等在梅岭一带坚持了三年艰苦卓绝的游击战,陈毅留下了气壮山河的《赣南游击词》和《梅岭三章》。大余是驰名中外的“世界钨都”,储藏有30多种矿产,水利电力资源丰富。